示范区的条件与管理
1.成为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区应达到的条件
(1)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对区域品牌做出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2)建立完成品牌相关评价制度并正式开展至少1次评价工作,形成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3)以区域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为依托,至少组织实施2项质量品牌提升活动,效果显著。
(4)相关企业参加品牌培训覆盖面达到90%以上,50%以上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50%以上企业设立首席品牌官和品牌经理。
(5)建立了区域品牌舆情监控系统并开展监控工作。
(6)至少组织完成了2次区域品牌宣传或营销活动,效果显著。
(7)关键指标与申报时的水平相比:工业增加值率提高2%以上;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提高5%以上;新产品产值率提高3%以上;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比重提高3%以上;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比重达到30%以上。
2.示范区的命名
示范区的名称为: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在申报试点时确定。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导产业的应分不同产业确定是否达到示范区条件,在名称中标注达到条件的主导产业。
3.示范区复审和监督
示范区称号三年有效。有效期满的示范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同时提交前3年的试点总结和未来3年区域品牌建设工作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审工作(办法另行制定)。复审合格的区域继续保持示范区称号。